“村超”火爆带旺全域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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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以前就前款事项作出公告。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第八十七条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不按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的,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并可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第一百二十八条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第五章公司债券第一百五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
第二百二十四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第一百零九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五条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第八十八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第一百六十六条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四)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第四节监事会第一百二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第十六条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以前就前款事项作出公告。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第八十七条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不按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的,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并可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第二十六条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第六十一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第二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第九十三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第九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第一百六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一)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章法律责任第二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